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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铅中毒标准

     

   本标准的第6.1条为推荐性的,其余为强制性的。

 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制定本标准。原标准GBll504-198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,以本标准为准。

   根据国内范围的调查研究,结合国内外文献进展,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:

   1.将原标准中的铅吸收一项改为观察对象。尿铅指标由原0.39mol/L(0.08mg/L)调整至 0.34mol/L(0.07mg/L),以利于铅中毒的预防。

   2.根据临床经验,将尿铅诊断起点值由原0.39mol/L(0.08mg/L)调整为0.58mol/L(0.12mg/L),以减少假阳性。

   3.根据3588例的调查中,引进职业接触限值(可接受上限值)与诊断下限值(诊断值)的概念,并以诊断值作为诊断分级的基础,对原标准中的轻度中毒诊断起点作了较大的修改。既体现了单项指标的作用,也突出了多项指标综合诊断的重要性,使诊断更趋合理。

   4.在**原则中加入了口服络合剂二巯丁二酸。

   5.原标准中将多种测定方法列作标准的附录,鉴于多数与现已一致认可的标准化方法相同,故加精简。

   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。

   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。

   本标准由西安市中心医院负责起草,参加起草单位:中国**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、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、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、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、湖南医科大学卫生系、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、四川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、上海市**预防控制中心、株洲冶炼厂职工医院、绍兴市防疫站、甘肃省白银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、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、景德镇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、镇江市卫生防疫站、浙江省**预防控制中心、中国**预防控制中心统计研究室。

   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。

  

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

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LeadPoisoning

GBZ37-2002

 

职业性慢性铅中毒是由于接触铅烟或铅尘所致的以神经、消化、造血系统障碍为主的全身性**。

1  范围

   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。

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及处理。非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和处理亦可参照使用。

2  规范性引用文件

   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*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*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
GB/T16180   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

3  诊断原则

根据确切的职业史及以神经、消化、造血系统为主的临床表现与有关实验室检查,参考作业环境调查,进行综合分析,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类似**,方可诊断。

4  观察对象

   有密切铅接触史,无铅中毒的临床表现,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:

   a)尿铅≥0.34mol/L(0.07mg/L、70g/L)或0.48μmol/24h(0.1mg/24h、100ug/24h);

   b)血铅≥1.9μmol/L(0.4mg/L、400ug/L,);

c)诊断性驱铅试验后尿铅≥1.45μmol/L(0.3mg/L、300ug/L)而<3.86μmol/L(0.8mg/L)者。

5  诊断及分级标准

5.1  轻度中毒

5.1.1 血铅≥2.9μmol/L(0.6mg/L、600ug/L)或尿铅≥0.58μmol/L(0.12mg/L、120ug/L);且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,可诊断为轻度中毒:

   a)尿δ-氨基-r-酮戊酸≥61.0μmol/L(8mg/L、8000ug/L)者;

   b)血红细胞游离原卟啉(EP)≥3.56μmol/L(2mg/L、2000ug/L);

   c)红细胞锌原卟啉(ZPP)≥2.91μmol/L(13.0g/gHb);

d)有腹部隐痛、腹胀、**等症状。

5.1.2诊断性驱铅试验,尿铅≥3.86μmol/L(0.8mg/L、800ug/L)或4.82μmol/24h(1mg/24h、1000ug/24h)者,可诊断为轻度铅中毒。

5.2  中度中毒

   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,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:

   a)腹绞痛;

   b)贫血;

   c)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。

 5.3  重度中毒

   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:

   a)铅麻痹;

b)中毒性脑病。

6  处理原则

6.1  **原则

中毒患者应根据具体情况,使用金属络合剂驱铅**,如依地酸二钠钙、二巯丁二酸钠等注射,或二巯丁二酸口服,辅以对症**。观察对象也可酌情进行驱铅**。

6.2  其他处理

6.2.1  观察对象

可继续原工作,3~6个月复查一次或进行驱铅试验明确是否为轻度铅中毒。

6.2.2  轻度、中度中毒

**后可恢复原工作,不必调离铅作业。

6.2.3  重度中毒

必须调离铅作业,并根据病情给予**和休息。如需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/T16180处理。

7 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

   见附录A(资料性附录)。

 

附录A

(资料性附录)

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

 

A.1 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中接触铅烟或铅尘而引起的慢性中毒。非职业性**慢性铅中毒也可参考。

A.2 铅中毒实验室指标较多,各种指标的检测方法往往也有多种。由于方法、仪器、地区等因素的影响,既往其正常参考值也有差别。职业接触限值、诊断值是在统一方法、严格质控条件下通过国内性调研3188人,按照原标准经集体讨论诊断为铅吸收组、中毒组、接铅正常组。经统计处理,并经现场验证结果提出的。即接铅正常组与铅吸收组之间界点为职业接触限值、铅吸收组与铅中毒组之间界点为诊断值。而这二值的推广与应用也要求做到检验方法一致,严格质量控制,多项指标相互配合。避免凭单项指标一次检验结果下结论。查尿铅有化学法、仪器法,但只要严格质控,其测定结果应该是一致的。为了操作方便,查尿铅建议用广口聚乙烯塑料瓶收集一次晨尿样约100ml,但特别应注意尿铅、血铅在采样及检测过程中的污染问题。

A.3 原标准基本条文是正确的,本次修订时基本采纳,但其中一些铅中毒实验室指标数据,本次修订依据职业接触限值,诊断值作了调整,具体数值见下表。

A.4 铅绞痛的典型表现已为基层医生所熟知。需结合职业史、现场情况,在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类似症状的**后方可诊断。

A.5 诊断性驱铅试验主要用于一些长期在超标环境下工作的铅作业工人,有临床症状而铅实验室检测指标仍低于职业接触限值(见下表),或属观察对象者。**可用依地酸二钠钙1.0g,分二次肌内注射或加入葡萄糖内缓慢静注或静脉滴注。建议收集24小时尿进行铅测定,对诊断性驱铅试验的尿铅值,应参考本标准并结合具体情况而定。

A.6 驱铅**常用依地酸二钠钙、二巯丁二酸钠注射及二巯丁二酸胶囊(DMSA)口服。一般3~4日为一疗程,二疗程间隔停药3~4日。剂量及疗程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结合**的品种、剂量而定。轻度铅中毒**建议一般不超过3~5个疗程。

A.7 铅实验室检测指标值见下表:

A1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铅实验室检测指标值

指标

职业接触限值     诊断值

血锌原卟啉(ZPP) μmol/L(g/gHb)

  

  2.91(13.0)

血原卟啉(EP) μmol/L(g/L)

  

  3.56(2000)

血铅(PbB) μmol/L(g/L)

     1.9(400)

   2.9(600)

尿铅(PbB) μmol/L(g/L)

     0.34(70)

  0.58(120)

尿δ-氨基-r-酮戊酸(ALA) μmol/L(g/L)

  

  61.0(8000)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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